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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