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十条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