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九条负责审查的法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冻结、查封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制作冻结、查封决定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