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需要实施冻结、查封时,应当提交申请,经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法律部门审查。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案件调查部门实施冻结、查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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