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重要证据: (一)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 (三)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 (四)其他重要证据。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