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重要证据: (一)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 (三)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 (四)其他重要证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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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