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