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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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