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和协助执行单位拒绝、阻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冻结、查封措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