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冻结、查封,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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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