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冻结、查封措施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实施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二)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冻结、查封措施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实施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二)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