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冻结、查封措施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实施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二)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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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