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冻结、查封财产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金额相适应。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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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