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