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措施: (一)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 (二)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三)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措施: (一)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 (二)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三)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