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十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查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十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