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查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封动产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适当方式; (二)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三)查封未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告知法定权属登记机关; (四)查封重要证据的,应当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适当方式; (五)其他合法的方式。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