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冻结、查封的时间、地点; (二)实施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三)被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四)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五)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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