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实施冻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出示冻结决定书,送达冻结通知书,并在实施冻结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将被冻结情况告知其控制的涉案财产的名义持有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