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施冻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出示冻结决定书,送达冻结通知书,并在实施冻结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将被冻结情况告知其控制的涉案财产的名义持有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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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