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书、决定书经批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实施。实施冻结、查封的部门应当制作冻结通知书或者查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名称; (二)冻结、查封的法律依据; (三)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所在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 (四)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额等; (五)冻结、查封的起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