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包装与其所装货物应当视为一个整体。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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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