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处理,包括通风、摊开、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者其他水溶液处理、去除坏损部分等;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搭配(包括部件的组拼)的简单处理,洗涤、油漆和切碎; (三)改换包装、拆解和包裹; (四)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 (五)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六)简单混合; (七)将物品的各个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八)屠宰动物; (九)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 (十)第(一)项至第(九)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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