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某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最终产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 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如果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为最不发达成员国,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50%,则可视为该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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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