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在该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该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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