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在该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该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在该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该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