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亚太协定成员国名单.doc 2.原产地证书样本.doc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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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