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发生变化的,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