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发生变化的,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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