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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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