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