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格式,不能提交电子格式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