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格式,不能提交电子格式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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