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