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三)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和叠印。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三)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和叠印。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