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 (一)货物运输未经任何非成员国境内;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非成员国,无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但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 2.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3.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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