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货物,由一成员国运至另一成员国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销售的进口货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该货物已经从成员国境内实际运送至展览所在成员国展出; (二)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出售给进口货物收货人; (三)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成员国海关监管之下。 上述展览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 本条规定的展览包括展览会、交易会或者类似展览、展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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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