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符的; (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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