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符的; (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符的; (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