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八条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海关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海关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海关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海关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海关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海关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