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