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