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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