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海关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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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