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凭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凭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