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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