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