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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