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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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