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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