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