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 (四)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