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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