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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