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