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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