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