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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