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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