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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