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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