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