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新。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新。